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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13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5-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技术进口所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程序,各局应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 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报批效率。  

二、对于外国企业委托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三、各局在受理上述减免申请时,如对商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5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