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10]1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3-27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6]18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 对于《
通知
》所附《中央企业纳税基本单位清产核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情况表》中列示的自列损益资产损失,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税前扣除金额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请依照执行。
200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