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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所〔2000〕4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8-24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证券营业部返还手续费等问题的请示》,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现行税法规定,证券营业部向客户返还的手续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证券营业部购买的电脑记入固定资产后送给客户使用的,其按税法规定年限提取的折旧,可在税前列支。

2000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