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三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3-2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应结合日常征管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对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范围严格审核,凡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名单以外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1年度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的通知
》(
国税发〔1998〕081号
)和本《
通知
》的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三、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限期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四、各局应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及时填制反馈单,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送达汇缴企业,并督促汇缴企业及时发送到各成员企业。
五、汇总纳税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期间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由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六、凡由上级机构统一购买的设备拨付成员企业使用并由成员企业计提折旧的,成员企业应在设备拨付使用当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通知
》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成员企业提取的折旧可税前扣除。
七、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情况较为复杂,各区、县国税局要给予足够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日常管理的重点,对汇总纳税企业在征收管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1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