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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部分条款修订


为了妥善解决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电能表总表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统称供电公司)代购电力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实际用电单位)取得进项抵扣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相关规定,现就实际用电单位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代购电力产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按照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直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实际用电单位。

  二、实际用电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租赁经营场所,通过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电能表向供电公司结算电力产品费用的,如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的以下资料,由供电公司按照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后的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以下简称《分割单》,见附件1)、《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实际用电单位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电能表总表单位时提供,见附件2)。

  (二)实际用电单位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的结算凭证(应包含电量、电费信息)。

  三、供电公司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核对以下信息:

  (一)《分割单》《汇总表》表格项目填写是否完整、准确。

  (二)实际用电单位提供资料所载单价与电能表总表单位电价是否一致。

  (三)实际用电单位的分割电量是否小于等于总表电量。

  (四)开票金额是否扣除农村电网维护费等免税项目金额。

  四、供电公司对于实际用电单位提供的资料,经核对确认无误的,按照《分割单》注明的电量、单价、金额等,扣除免税项目金额后,向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非直供电”。

  五、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应将《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电能表总表单位和实际用电单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非直供电电能表总表单位与实际用电单位电费分割单

  2.非直供电实际用电单位电费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9年11月18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11-28 16:36 来源:河北省税务局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调研中,部分纳税人反映租赁场地经营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部分营改增纳税人,用电进项抵扣不足导致增值税税负有所上升。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认真研究、统筹考虑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风险、电表立户现状、电力企业销售电力产品结算特点、电力企业开具发票内部管控要求以及纳税人申请开具非直供电力产品发票便利程度等问题,提出了明确非直供电力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范。从制度上,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二、本公告的适用范围

考虑到增电能表总表单位为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为实际用电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仅适用于电能表总表单位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实际用电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情形。

三、其他事项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分割单》(《汇总表》)、结算凭证等资料免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由实际用电单位、电能表总表单位和供电公司留存备查,以便核实业务真实性。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