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5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9-16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3]181号
)转发给你们,对我市纳税人销售财税[2003]181号
文件规定的免税药品的,必须将其销售免税药品与经营其他货物分别核算,凡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请依照执行。
200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