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三字[1990]5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0-09-0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0]924号
《
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中第一款“凡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产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无论承租方是纳税单位或是免税单位,其房屋占地均由出租方缴纳
土地使用税。
2、通知中第二款“凡土地使用权属于铁道部所属单位,现在由铁路系统外的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如使用单位属纳税单位,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土地使用税;如使用单位属免税单位可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抓紧组织落实工作,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