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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政交通一卡通IC卡充值专用发票及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市政交通一卡通IC卡充值专用发票及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票[2006]315号              2006.7.6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规定,全文废止

  鉴于近期投入使用的市政交通一卡通IC卡,在充值后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与乘坐出租汽车后取得的刷卡式专用发票在财务处理中存在重复报销行为,为了加强发票管理,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目前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共有两种。一种为支持现金消费的普通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其发票式样中不带有刷卡信息栏;另一种为刷卡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其发票式样中带有刷卡信息栏,通过市政一卡通IC卡刷卡付费后,在信息栏中显示刷卡信息。刷卡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也支持现金付费方式,如使用现金支付,刷卡信息栏中无刷卡信息显示。

  二、市政交通一卡通IC卡分为月票卡和普通卡两种。购置或充值普通卡或者向月票卡储值区充值时,消费者应当取得《北京市政交通一卡通有限公司代收充值专用发票》。该发票为定额发票,面值分为壹拾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四种。

  三、为避免重复报销行为,规范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核算,各核算单位在报销出租汽车专用发票时,应区分发票类型,凡带有刷卡信息的,且本单位已经报销一卡通IC卡充值专用发票的,其带有刷卡信息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再次报销。否则,按照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处理。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