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补贴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10-23
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对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房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直[2005]40号)收悉。北京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照该公司2004年修订后的章程规定,鉴于飞机维修公司过去所取得成绩以及员工所做出的贡献,双方股东同意,在公司赢利的年度内,同时在股东就其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能获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下,为公司中方员工提供总额为3.4亿人民币的一次性福利补贴,但为尽量降低给公司带来的额外财务负担,上述资金的分配期限应当为10年。后该公司又根据章程的上述规定制定了《Ameco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明确对未享受福利房或住房未达到该公司规定标准的职工分10年发放住房现金补贴。上述实施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审核批准。
关于对该公司上述住房补贴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以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27号
)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实际发放的上述职工住房现金补贴,可作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报酬在计算该公司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与该公司具有相同情况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可按此原则办理。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