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函〔2003〕753号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3-11-1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
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