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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14]852号                          2014-5-6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1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企业和个人实际缴存企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或事业单位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职业年金,事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职业年金到个人账户的,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除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的规定报送相应材料,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人和受托人与托管人签订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协议。

  三、在年金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要按照个人当月领取的年金、以前年度缴费情况及对应的纳税明细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法人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