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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04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2-25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经北京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以《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情况的备案报告》(京政函〔2000〕7号)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市确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再上浮20%,即从800元调整到960元。请依照执行,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工作。

200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