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
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切实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
审计工作,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联合税务
审计是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
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外税务
审计规程》及其工作底稿。
二、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
审计;对总机构在本市而分支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的涉外企业需要实施跨省联合税务
审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涉外处提出跨省联合税务
审计申请,同时报送案头
审计报告、案头
审计底稿和联合
审计提纲(包括外省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
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问题和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省涉外企业实施的跨省联合税务
审计,其涉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由市局向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联合税务
审计通知书;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得力人员组成联合税务
审计工作小组,务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
审计任务。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年度涉外税收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开展联合税务
审计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报市局涉外处。各区、县局的涉外部门应加强对
审计人员的涉外税收政策培训和对
审计中适用政策的审核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