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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02-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务审计,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切实做好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工作,现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联合税务审计是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071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及其工作底稿。

二、对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涉外企业不适用跨区域联合税务审计;对总机构在本市而分支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外省)的涉外企业需要实施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向市局涉外处提出跨省联合税务审计申请,同时报送案头审计报告、案头审计底稿和联合审计提纲(包括外省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实施税务审计时需注意的重点问题和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实施。

三、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省涉外企业实施的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其涉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由市局向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联合税务审计通知书;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得力人员组成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小组,务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审计任务。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年度涉外税收工作要点》的具体要求开展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并及时将工作中的问题报市局涉外处。各区、县局的涉外部门应加强对审计人员的涉外税收政策培训和对审计中适用政策的审核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38号

200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