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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9]8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1-29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 ( 财税[200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请你局即刻通知有关企业,同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02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按规定税率少提取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补提。

2002年1月29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2]12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一月九日


【农产品】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