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条废止
七、出口企业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副本、代理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其复印件等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已在代理出口销售的有关科目项下核算的,按照“通知”规定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其复印件等退税凭证上加盖“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章,对属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报关出口和受托方将代理出口货物与其他货物一笔销售给外商一笔结汇核销的,还要分别在“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其复印件、“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及其复印件上注明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出口货物的情况,然后将盖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委托方的退税凭证交给出口企业,将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原件相符的复印件连同代理出口协议等作为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依据纳入归档管理,对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按计算机管理退税的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便核查。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是委托方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重要凭证,各局要制定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审批手续要齐全,要按规定的编号规则进行统一编号,编号要连续、完整,不得空号、跳号。其编号规则是:两位为年度码,后六位我市按税务登记的前六位代码,再后四位为顺序号。
八、外贸企业库存出口货物按照规定要单独设帐核算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当发生已记入出口库存帐的货物内销或已记入内销存货的货物出口的,经核实无误可开具“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样式附后)。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开具的“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要比照“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编号规定进行编号,按照计算机管理退税的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以便核查。
“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同等作用,各局要同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进行严格管理,完善手续、制度、职责,防止发生偷税、骗税。
九、“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不予退税的业务其已退税款要立即追回。
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我市仍由各分局,区、县国税局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负责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工作,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审核无误的,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上报市局涉外处,由涉外处会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退税。各分局,区、县国税局要严格按市局批复金额办理退库。
十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由市局统一印制。“已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收汇已核销”等业务用章由各局自行解决。
十二、 京税进〔1994〕162号和京国税〔1995〕086号
文件未修改的部分仍继续执行。
对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1.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5]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加强出口退税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办发明电[1995]19号)
3.出口(内销)转内销(出口)证明单(略)
199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