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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67号           2004-12-21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4〕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告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8日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充分认识到依法发布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配合其它税收征管措施的运用,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同时,还要充分认识到,欠税公告与广大纳税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要把宣传《公告办法》作为税法宣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必要性,了解欠税公告的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38号通知的要求,市局拟定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后),请各局结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办法》一并落实、执行。

20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