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4]616号 2004-12-2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4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提出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税款:
(一)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纳税人;
(二)承担政府任务的纳税人;
(三)全部停产的纳税人;
(四)遭受自然灾害及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
二、对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的纳税人,申请减免条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工作要求: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事项时,应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京地税征[2003]532号
)中的有关规定,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报告书(四)》及附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银行对帐单》,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二)减免税程序按
京地税征[2003]532号
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各局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若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