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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232号                                              2003-09-0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凡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低于5%的企业、单位,应按《通知》第二条规定的5%的固定资产残值比例进行调整,重新计算年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重新计算后的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按5%计提的固定资产残值-已提累计折旧额)÷剩余使用年限

二、农村信用社、商业银行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应分为自有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修理费支出,分别登记入账,年终汇算清缴时,农村信用社由区县联社汇总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北京市商业银行汇总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备表附后)

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支出、城市商业银行税前列支资金的比例和发放情况,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备表附后)

四、文件中“自主申报扣除”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现行的政策规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自行扣除的行为。

五、取消由主管税务机关事先审核审批各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政策的宣传,并与稽查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扣除事项的事后检查。

六、此《通知》自2003年1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