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1〕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市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办理免税手续。
对于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个条件。
20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