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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5〕1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9-15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转发给你们,原市局京税一〔1994〕044号通知第一条、京税一[1994]329号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自199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199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