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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6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9-22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属于市国税局下放管理的审批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前的,市国税局不再审批,由各区县局负责审批。

二、属于取消的审批项目(不包括原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04年7月1日前的,税务机关不再审批,请各区县局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00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