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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国税〔2000〕0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0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国税函〔2001〕300号规定,有关软件开发企业的所得税规定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7]212号规定,市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2000-03-1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0〕24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软件开发企业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需同时具备《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方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00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