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420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6-1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第一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 (
财税〔2005〕163号
)和《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京宣函[200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 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减免税,应按照《
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5〕1号
)的规定执行。各区县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关于提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名单的函》(京宣函[2006]6号),对列入名单的转制单位及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对新办文化企业的减免税,仍按照《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京财税[2005]825号
)的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做好上述文化企事业单位减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批户数、名称、减免税额随同减免税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2006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