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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2〕278号              2002-10-2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形成的差价损失,凭交割单据,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