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8-1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严格审批防伪税控企业发售数量和授权开具金额版面的通知(京国税[2001]171号)文中,防伪税控企业申请开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对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并申请开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企业要严格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二、申请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1.是市级以上的重点税源户。2.平均每月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的或当年有三项以上(含三项)单项销售额达到三千万元以上的。
三、具备条件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开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并提供《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部分单项销售额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或三千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或协议书、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审批同意后,将《申请开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材料复印件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将批准意见发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审批情况通知企业。
五、本通知自接到之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联系。
附件:《申请开具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千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审批表》(表格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略)
2001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