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一〔1994〕3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7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11号
《
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执行。
请你们按本通知规定,对今年以来我市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
资源税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按规定应当免税而已征收的税款及时办理退库;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的税款,及时组织入库。
199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