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366号 2001-07-05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函〔2001〕405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其中,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占有或共同占有技术开发成果为目的,与其他单位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企业在报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时,应附送合作或委托进行技术开发的有关合同、协议。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立项审批、年度审核及技术开发费核销时要注意严格审批。
2001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