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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54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1-19


涉外分局:

你局《关于采取非公历年度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如何享受地方所得税税收优惠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2001〕33号)收悉。关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4号)规定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待遇具体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自其取得《跨国公司在京地区总部确认证书》的所属纳税年度起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200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