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4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08-13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641号
)(以下简称“
641号
批复
”)转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641号
批复
”第一条最低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更正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
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已上牌照或2000年内购买(不论是否已上牌照),均应按最近时期的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补征
车辆购置税。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20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