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欠税和滞纳金抵减出口退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年11月23日 川国税发〔2006〕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欠税清缴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5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现就以欠税和滞纳金抵扣
出口退税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有欠税并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前,应先将欠税抵减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每期最多抵减至零),计算结果仍有应退税额的,应继续以欠税抵减应退税额,由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开具应退税额收入退还书和金额相等的缴纳欠税通用缴款书,交金库办理调帐手续。
二、对有欠税的外贸企业,应以欠税抵减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由外贸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同时开具应退税额收入退还书和金额相等的缴纳欠税通用缴款书,交金库办理调帐手续。
三、以上规定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