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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5]65号                                       2005.1.2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实现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3月起开始实行《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网上申报、邮寄申报、上门申报等任一种方式申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限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视同纳税人该期已办理“零申报”。在征期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对既无应纳税款入库又无《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申报的纳税人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其纸制《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的报送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款为零的,除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以外,还要按照《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和《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京地税个[2003]59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