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7-2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82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取消的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管理,市局将另行制定具体操作办法,陆续下发。
二、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局审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和要求按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发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2000]50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应将审批情况按年汇总,于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报市局,报送内容和要求按照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所[2000]2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市局审批,低于100万元的以及其他类型的减免税,由各区县局、直属分局审批。
200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