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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净收益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净收益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外〔1993〕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3-04-20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299号批复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附:国税函发[1993]299号文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