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净收益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外〔1993〕2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3-04-20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买卖股票取得的净收益如何征税的问题,根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的规定及国家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299号
批复的精神,外商投资企业股票转让净收益属于企业的财产转让收益,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并征收所得税。
附:国税函发[1993]299号文
199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