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金地税政[2006]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规定, 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将个人住房转让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个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其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市个人转让免征营业税的自建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3%;转让其它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二、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机关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三、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