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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三〔1994〕1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3-24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帐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结合本市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中第二条所称“……原已贴花资金”为企业实行新会计制度时新帐簿期初所反映的实收资本公积总额。

1994年3月29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