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10〕119号
)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2-08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已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为其发售
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个月内,对企业经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提供服务,并加强跟踪管理。
二、对符合
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文件第六条规定的商贸企业,在本通知下发前已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提前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因需要增购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预缴税款。预缴税款时应持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打印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和《
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表上纳税人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按照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分别汇总销售额、税额,作废发票只统计数量,加盖纳税单位公章,连同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税务所税款征收岗。
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售发票时,仍执行纳税人须将已领购发票全部使用完毕方可再次领购的办法。
四、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
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简称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经主管局长批准,可以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开票限额。但每次发售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五、关于防伪税控系统、综合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防伪税控系统
1、“月购票限量”,按照纳税人专用发票票种核定批准的“月最高购票数量”发行。
2、当月批准领购的专用发票已全部使用完毕,需要增加票种核定数量或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按照批准的增购数量对“月购票限量”做变更发行;对临时一次性增购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领购完毕后,立即将“月购票限量”调整回原数量。
(二)综合征管软件
发票发售环节: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发票领购实行验旧售新制度。纳税人每月第一次购票时,应持汇总表、明细表、表上纳税人注明上次领购发票的起止号码,按照正数发票、负数发票分别汇总销售额、税额,作废发票只统计数量,加盖纳税单位公章,连同已开具发票的记帐联复印件一并提交发票审核岗验旧。发票审核岗审验发票后,留存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备查。
纳税人当月第二次以上领购专用发票时,应按照《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4〕209号
)第四条规定的程序预缴税款。
六、各区县局应按照
京国税发〔2004〕209号
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辅导期管理工作。对新办企业的申请,要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资料审核、实地查验和约谈等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保存。
七、各区县局应将贯彻执行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
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包括:落实的情况、取得的成果、发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等)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于2004年12月2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附件: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情况统计表》
2004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