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2001-11-07 京财税〔2001〕2101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近一时期,在城镇土地作用税(以下简称
土地使用税)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
土地使用税代缴工作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治税,现将有关确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的有关规定: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此前下发的各类文件中的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
三、凡在此前政策执行过程中,造成多征纳税人
土地使用税税款的,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