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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 [2008]238号                   2008-07-25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要深入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加强领导,明确岗位职责,依照程序和规定开展协查工作,努力提升协查系统应用效能和协查工作质量。工作中要树立全局意识,积极配合协查单位调查、取证、出证;要有严谨的工作态度,结合案情从物流、票流、资金流等方面把涉案企业的问题查清楚;要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做到交接、备案手续齐全,出具的文书符合要求,归档资料完整,问题发现和上报的渠道通畅;要加强协查数据的监控和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案件的特点和趋势,写好《协查动态分析报告》;要增进相关部门、岗位间的协调与合作,把协查看作是协同作战、联合检查,提高协查办案的效率。

  二、具体工作要求

  (一)由于我市各区、县局运行的是县级协查系统,所以对委托发出票面合计金额在1000万以上的,应先向市局说明案情和协查方案,经市局同意后再通过协查系统提请上级组织协查。

  (二)委(受)托方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入库凭证后,应及时录入查处结果、入库结果和移送司法机关情况。

  (三)确保“四率”达标。委托方要科学筛选发票,把握案件中疑点大、金额大的发票发起协查,提高选票准确率。受托方要注意《协查要求》中的回函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协查工作,受托协查累计按期回复率须达到100%。委托协查信息完整率和受托协查信息完整率是总局新增的两个监控指标,市局将把这两个指标列入协查工作的考核项目,督促各单位达标。

  (四)《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经请示总局,应理解为委托方收到回函结果后,可自行决定是否再次发函,如需再次发函,则应说明新发现的疑点。

  (五)各单位委托发出协查函的名称、协查要求及文书样式要与《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一致。受托方回复协查结果时,应尽量补全或更新票面信息,并在函中附带“增值税抵扣凭证案件协查报告”。

  (六)严格执行逐级上报《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用户授权变更申请报告》、《协查信息管理系统运行重大情况报告单》等制度,上报时间要及时,事由叙述要简明,要有负责人的签字。

  (七)对增值税抵扣凭证中属于认证导入和第三类案件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8]86号)执行。

  (八)各单位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或特殊情况,请及时向市局稽查局汇报。

   200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