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5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2-0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
国税函〔2001〕74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农村信用联合社各基层社按照本《通知》规定,应对职工工资和奖金分别管理。对据实列支奖金的额度影响
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各主管国家税务局应在2001年“汇算清缴报告”中具体说明。对超过比例列支奖金金额不能在费用中列支,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企业所得税。
200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