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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银行代征个体工商户有关税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2005]73号           2005.2.1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做好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平稳交接、维持征收方式不变及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采取委托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征方式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的具体操作方式
由市局与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各局根据《框架协议》规定的基本内容与各区县牵头行(区县联社)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各局可参考《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执行。

  二、关于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问题
(一)对委托代征手续费返还比例,各局统一按照实际代征税费的5%执行。
(二)《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各局将其中一份报市局财务处备案。

  附件:
1.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
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