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8〕1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65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我市出口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6〕247号
)已明确规定,结合(
国税函〔2008〕265号
)文件精神,对
京国税发〔2006〕247号 
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
京国税发〔2006〕247号 
规定执行。
二、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事项,要按照
国税函〔2008〕265号
规定的期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