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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5]48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京国税发[2008]15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9]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1-0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 ( 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煤炭行业市场价格变化、煤炭品质及价格差异等情况,为使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决定将煤炭行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由原1.5—4元/吨,调整为15—65元/吨,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有关区、县局认真做好煤炭定额的测定工作,并积极开展纳税宣传和政策辅导,确保煤炭定额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