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1〕2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 ( 京国税发〔2006〕336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1-10-2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明电〔2001〕57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组织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审批。各局应实地查看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还应逐项审核《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申请企业填写各项内容的真实性,特别是核实法人身份证、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规模差异等内容。
对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必须具备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下企业偶然发生需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山区、县、分局核实企业购销合同,属实的,准予授权其一次性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并即时完税,不再上报市局审批。
二、凡防伪税控企业有发票违章(不含虚开)行为的其最高开票限额降至万元以下,半年后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纳税情况另行调整;凡有虚开纪录的企业应取消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收回全部专用设备。
三、凡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企业由各区、县、分局按照总局和市局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审批。
四、各局在确定了防伪税控企业最高开票限额后,应在企业的《发票领购簿》上注明其开票金额。《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不再发给企业。
五、企业申请开具百万元以上(含百万元)专用发票的材料请各局在11月15日前上报市局。
六、自11月15日起,各区、县、分局于每月的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向市局上报本局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状况统计表。市局已将完成此项工作所使用的“最高开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及使用说明放置在“市局服务器\金税工程\征管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目录下,请各区县局分局自行下载。
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2001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