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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全文废止】

1997年12月15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2021年12月31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在限期内拒绝支付所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除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外,并可视情节轻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