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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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定、推广和监督管理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质量提升成绩显著、取得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包括组织的管理者、一线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不含行政机关人员)。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年评定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
上述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第四条 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教育和医疗等机构以及一线质量工作人员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
第五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报、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实行专家评审、集体决策、社会公示。不向申报组织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负责江苏省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评审活动,审定评审规则、评选结果等事项,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候选名单。
第八条 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日常工作,组织制定、修订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第十一条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
(四)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应同时符合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等程序进行。
(一)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评奖事项,会同地方和相关部门开展申报动员工作。组织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
(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申报资格审核,确定符合资格的名单。
(三)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按照1:1.5的比例提出进入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程序的名单。
(四)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和个人就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关情况接受专家组问询,进行答辩。
(五)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程序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个人不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汇总问询答辩和现场评审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报告,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江苏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适时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七)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审议确定获奖候选名单,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获奖资格,不进行递补。
(八)经公示通过的候选名单,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复评再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十四条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对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5年内不再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第二十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证书和奖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 ( 苏政办发〔2012〕158号
)同时废止。
省市场监管局:《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管局
一、《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2年7月,省政府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
》 (
苏政发〔2012〕91号
),设立了江苏省质量奖。同年8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
》 (
苏政办发〔2012〕158号
)。至2018年,江苏省质量奖组织实施了7届,共评选表彰了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等46家获奖企业和宋郑还等2位获奖个人,其中,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荣获了第三届中国质量奖,8家组织获得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在全省树立了质量标杆,营造了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发展形势的变化,部分政策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后的新形势、新要求。为此,经省委、省政府同意,并报中央批准,江苏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给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苏创组函〔2020〕2号),同意江苏省质量奖更名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省质量发展委员会组织了对《江苏省质量奖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省政府办公厅于2020年7月27日印发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20〕61号),主要在承办主体、奖项名称、授奖范围、奖项数量、表彰形式等方面进行了修订,标志着我省质量激励工作进入了新阶段。
二、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1、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国家层面,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明确要求:“要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区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3、省级层面,《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2018〕12号)明确要求:“健全质量激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等国家各类重大奖项,继续开展江苏省质量奖评选表彰工作”。
三、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什么?
设立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政策目标,是为了树立全省质量标杆,引导、激励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注重自主创新,促进质量强企和质量强省建设,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奖项设置情况如何?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是省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每年评定一次,分为“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数量各不超过10个(含组织和个人)。原则上,提名奖个人每年各不超过1个。获奖数可少额或空缺。
五、江苏省省长质量奖鼓励哪些组织和个人申报?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选中,鼓励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建筑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以及教育和医疗等机构申报,鼓励一线质量工作人员和企业首席质量官等从业人员申报。
六、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省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正常运营5年以上;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质量、环保、安全等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注重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和标杆示范作用;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较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出口企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安全原因引发的退运、销毁或官方通报。
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在本省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10年以上;政治立场坚定,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较好发挥示范作用,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个人信用记录良好;长期从事组织管理、质量理论研究或一线质量工作,创新意识强,具有体现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为组织或社会带来显著效益,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地区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在行业中有良好声誉。申报个人为组织负责人的,所在组织须同时符合《办法》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七、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的依据是什么?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作为依据,并根据质量发展理论和实践发展适时修订。
八、何时从什么途径可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信息?
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的4-6月期间,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年度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评审公告,并在网站公告页面提供下载申报通知、申报表等资料的链接。从2021年起将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省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届时,会同省质量发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设区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年度省长质量奖的申报动员工作。
九、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的渠道有哪些?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市申报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省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部省属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审核、推荐工作。各地具体负责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推荐业务工作的部门为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有哪些基本程序?
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评审,按照申报推荐、资格审查、资料评审、问询答辩、现场评审、综合评价、审定公示、报批和表彰等程序进行。
十一、对获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有哪些奖励?
省政府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和20万元。5年后复评再次获奖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对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奖牌,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和10万元。获得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再次获得同一等次奖项的,授予证书和奖牌,不授予奖金。
获奖组织可以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获奖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标志和获奖称号。
十二、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申报纪律和事后监管有哪些规定?
申报组织和个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质量奖荣誉以及获奖后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导致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经核实后,报请省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得申报。
十三、江苏省省长质量奖获奖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具有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模式、新经验,带动全省质量整体水平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