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若干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财政发〔2020〕99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1〕17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财法〔2022〕818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继续有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甬财法〔2023〕89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省疫情防控办〔2020〕2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渡过难关,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现将加快办理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前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二、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核准”模块在线办理申请,也可到应税房产、土地所在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征期申报时即可享受减免税。
三、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四大行业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16日
关于《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加快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若干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根据《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省疫情防控办〔2020〕24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提前办理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二、纳税人办理困难减免税的具体流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宁波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减免政策,采取网上“非接触式”办理和现场办理等不同方式予以实施,申请通过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息即可申报享受减免税。
三、政策减免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本政策的解读机关为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联系电话:0574-8773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