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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温政发〔 2011 〕3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温政办〔2016〕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深化农村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9〕4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发展的部署,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供销合作社服务功能

  (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定位。委托供销合作社组织协调农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同时承担化肥、农药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适时调控市场;委托供销合作社管理农信担保公司,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委托供销合作社牵头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管理职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净化生产生活环境;委托供销合作社做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体制创新工作。

  (二)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从满足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出发,融合资源,依托供销合作社,在全市中心村或较大村建立以“两店”(日用消费品店、农资连锁店)为基础,融经营性、公益性便民服务为一体的农村综合服务社,并逐步覆盖至全市农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给予扶持。各地在编制规划时,要统筹安排综合服务社的布局。鼓励、扶持大学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参与建设管理综合服务社。

  (三)扶持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办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开展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创办区域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以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生产经营机制,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农村金融服务业。依托供销合作社组建农信担保公司,缓减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种、养殖户贷款担保难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或领办的专业合作社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鼓励供销合作社牵头、骨干企业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供销合作社熟悉农村、贴近农村的优势,帮助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推进各类抵押贷款试点,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小额创业贷款,加大财政贴息力度。

  (五)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为重点对象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培训计划要纳入市、县两级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项目。鼓励供销合作社从单一供销合作向多领域全面合作转变,组建各种行业协会。

  二、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六)完善供销合作社网点布局。利用供销合作社现有的系统网络、物流设施和发展规划,整合资源,主动融入“1650”新格局,重新布局供销合作社网点,形成新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供销社网点建设要列入当地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规划。支持供销社依托自有资产组建小农房开发公司,参与农房改造集聚建设。

  (七)拓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的传统优势,依托供销合作社构建覆盖全市农村的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5年内新建(改造)区域性农资配送中心2个,新建农资连锁网点150家,规范提升农资放心店100家。建立和完善市、县两级化肥农药淡季储备制度。积极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设施示范园区农资服务工作。

  (八)改造提升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加强区域性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网点建设。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5年内培育日用消费品连锁龙头企业(配送中心)9家,建设乡镇(社区)超市100家,发展村级便利店1000家。改善农村物流设施和消费环境。

  (九)建立健全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发展供销社现有的农产品批发(集贸)市场,完善功能,增强辐射带动力。组织开展农副产品与日用品超市实行产销对接。全市供销社系统在今后5年内建设大型农副产品交易市场2家。农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市场和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要配备检验设备,加强农产品安全源头控制。

  (十)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全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标准要求,融合、改造、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集回收、加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交易市场,加快村镇、社区回收网点的配套建设。逐步形成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十一)落实化肥农药淡季储备财政贴息政策。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乡镇(社区)超市、农村便利店,列入“千镇连锁超市、万村便利店”工程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农副产品、再生资源市场建设项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用地指标、资金扶持上予以优先安排。各级政府要在综合服务社建设用地或场地安排上给予优先对待,并简化卫生、工商、消防等相关手续。

  (十二)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予以扶持,主要用于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循环经济,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改善农村商贸流通基础设施,主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支持供销社改革发展。对供销合作社争取到上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当地财政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支持。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十三)加强基层社建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规定重组的基层社,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支持政策。鼓励基层社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民结成更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逐步完善基层社基本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对当前存在的侵占基层社资产的非法行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给予坚决打击,切实维护基层社的合法权益。

  (十四)加强供销社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绩效挂钩的供销合作社管理和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由市供销社负责制订对县(市)供销社的综合业绩考核办法。加强民主管理建设,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

  (十五)加强社有资产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有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完整性。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建立合作基金,用于统筹发展。“参公”后的县级供销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实行社企分开,成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防止社有资产流失。基层供销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六)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市供销经贸公司参照市十大国有企业重组方式和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温州市供销控股(集团)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搭建投融资平台,增强投融资能力。

  五、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

  (十七)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扶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按照国发〔2009〕40号、浙政发〔2010〕46号文件精神,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补办土地、房产权证,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这项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开展“三农”服务和支付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十八)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未解决的地方要纳入财政预算,尽快给予解决。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妥善处置社员股金问题。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社会保险遗留问题,通过视同、补缴等方式,解决供销合作社职工的参保和社会保险欠费问题。对已经歇业、关闭、注销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清偿的欠缴费用,按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来源:温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