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经信服务〔2013〕6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2020年7月3日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工业强县(市、区)经信委(局)、财政局:
为发挥工业设计在促进工业强县(市、区)工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推进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今年推荐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工业强县(市、区)工业设计基地,请于11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一式5份,电子稿1份)。
二、对已开展前期工作,目前尚未达到《办法》所列条件,但预计2014年3月底前能够达到的,可先上报工作计划。
联系人:省经信委生产服务业处黄哲明,联系电话:0571-87058270,电子邮箱:fwyc@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11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加快块状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1〕81号)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工业强县(市、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 (
浙政发〔2012〕82号
)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管理,加快推进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省政府认定的工业强县(市、区)。
二、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先创后奖的原则,鼓励依托工业强县(市、区)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利用现有公共服务平台、总部经济大楼或老厂房改造,吸引专业工业设计企业和工业设计人才集聚,建设一批特色工业设计基地,推进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
三、条件
申报省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的所在地政府和基地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当地政府应具备的条件
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的推进设计基地建设的政策文件,落实配套资金,制定工业设计基地管理、项目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办法。
(二)工业设计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成立在当地注册的基地运营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用于基地建设方面的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有合格的经营管理团队、明确的公司运营章程和绩效考核机制。
2.提供各类入驻设计公司使用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集聚工业设计类企业15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100人以上;与300家以上省内制造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其中当地企业不少于50%。
3.基地内公司年设计服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所有入驻设计公司合计设计服务收入),管理规范,运营正常,依法纳税,并按要求每年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4.已制定设计基地公司3年行动计划或发展规划,有明确的年度发展目标、设计业务总量、设计成果转化以及普及基地所在地制造企业对工业设计应用的认识。
5.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相关工业设计活动,按时报送设计基地月度报表,及时反映相关信息。
(三)列入示范1年后基地承诺达到的目标
1.建立基地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的对接机制,初步形成培训交流、快速成型、数据查询、知识产权保护、设计成果交易等相关公共服务平台。
2.集聚工业设计类企业20家以上,工业设计专业人员120人以上,与400家以上省内制造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工业设计成果转化产值10亿元以上,专利受理数量50件以上。
(四)列入示范3年后基地承诺达到的目标
1.专利数量或授权总量年增长不低于15%。
2.工业设计企业的设计服务收入年增长不低于15%。
3.专职从事工业设计人员的数量年增长不低于20%,拥有助理工业设计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50%。
4.基地及基地内至少1家工业设计企业被授予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四、申报和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基地,可向当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基地建设的规划和总结材料,以及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并承诺提交基地运行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当地经信、财政部门对基地提供的申报材料要认真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核查,基本符合要求的,向当地政府报告,提请当地政府落实相关政策,向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三)申报材料一式5份,经基地所在地政府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经信、财政部门联合正式行文报送省经信委(纸质材料5份,电子稿1份)。
(四)每个工业强县(市、区)只可申报1个特色工业设计基地。
五、审核确定
(一)对于各地提出的申请和报送的材料,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基地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示范基地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意见后提出推荐名单报省政府。
(二)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业强县(市、区)政府及设计基地公司三方签订工业设计示范基地建设责任书。
六、扶持政策
(一)按照先创建后补助的原则,对满足条件并签订责任书的地方政府,省财政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给予补助500万元(除宁波市)。
(二)当地政府需按省政府要求给予补助资金1︰1配套(土地、房屋等实物投入不可折抵),并结合当地工业设计基地建设特点,制定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在收到省补助资金1个月内报送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备案。
(三)财政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对入驻工业设计企业的补助,包括营业用房租金、购置软件、仪器设备、专利研发申请、招商补贴。
2.促进基地内工业设计企业的设计成果转化补助,包括设计企业与制造企业签订设计服务合同、制造企业购买工业设计成果,人才引进和开展专业培训。
3.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补助,组织工业设计相关活动、运行监测体系建设的补助等。
七、绩效评价和奖惩措施
(一)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监管。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有关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要做好对工业设计基地的跟踪检查,对达不到计划进度和目标要求的基地,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扶持资金;对依法被判定为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设计企业不予奖励和补助;对转移、挪用、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基地公司和入驻设计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同时接受监察和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
(二)严格实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省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对工业强县(市、区)特色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和政府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审计,根据评价结果,对完不成工作目标一项指标的,政府补助资金使用不规范的基地公司限期整改;对完不成工作目标二项以上指标的,或运行一年后不提交年度审计报告的,取消试点示范资格。对评价结果排名列全部省级示范基地前3名的按目标责任书要求给予适当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