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
浙国资发〔20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国资委关于公布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浙国资法规〔2022〕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单位:
建立和完善企业年金,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完善企业薪酬福利体系,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又有利于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生活,稳定职工队伍,是一项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切实利益的制度安排。近年来,省属企业积极探索实施企业年金制度,完善薪酬福利保障体系,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有效作用。为更好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和规范企业年金,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养老保险体系、增强省属企业活力的要求,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建立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的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运行体系,提升职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因企施策。省属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策略以及内部薪酬分配制度改革需要等,将企业年金纳入薪酬福利体系统筹考虑,整体规划企业年金方案思路,并依据实际情况因企施策、分步实施。
(二)坚持保障适度、持续发展。实施企业年金应当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考虑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与企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坚持分级管理、权责清晰。健全企业年金分级管理制度,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完善企业年金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集团本级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进行审核。省属企业集团本级依法依规负责所属企业年金方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运营,切实承担企业年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企业年金实施条件
(一)基础管理健全规范。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企业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纳义务。
(二)效益水平相对较好。省属企业实施企业年金应当以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前提,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级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三)具备持续缴费能力。省属企业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四、企业年金方案设计
(一)合理确定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个人缴费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25%,并逐年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比例,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协调;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阶段与经济效益状况,结合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及经营业绩考核情况,动态调整企业缴费水平。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级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中止缴费,其余所属企业由集团本级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确定缴费比例,合理控制人工成本。
企业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二)合理控制分配差距。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金额,原则上根据职工的岗位责任、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因素综合确定。鼓励企业缴费结合职工贡献情况,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企业应当合理确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最高额与平均额之间的差距,最高不得超过5倍。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省属企业集团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本级平均额可按照所在城市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三)合理界定归属条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五、企业年金运营管理
(一)公开选择管理机构。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履行规范的程序,择优选择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并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明确企业年金基金各管理运营主体的责权利及运作规则。
(二)严格考核服务质量。省属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对受托人进行考核评价,并通过受托人对其他管理机构建立动态考核评价机制,对管理机构的业绩、管理规范性等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调整管理机构,确保各类管理机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等义务。
(三)全面管控运营风险。省属企业应当加强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和规范运营,保障企业年金资产安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应当遵循审慎、分散风险等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实行专业化管理,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定期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六、企业年金审核备案
(一)方案审核备案程序。省属企业年金方案,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履行以下审核、备案程序:省属企业建立或修订集团本级年金方案或集团整体面上年金方案的,需报省国资委审核,审核同意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集团二级企业年金方案由集团本级审核后,报省国资委和人力社保部门备案;集团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的年金方案,由集团本级按规定审核后报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属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集团本级和所属各级企业年金执行情况报告统一报省国资委备案。在实施企业年金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本意见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2009〕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1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国资委
2019年1月9日
《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省属企业实际,省国资委就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进行了研究,起草《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主要背景
2009年,为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我委出台《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国资发〔2009〕3号,以下简称3号文),对企业年金的实施范围、计提标准等作了规定。根据省审计厅审计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我委于2014年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年金管理的补充通知》(浙国资考核〔2014〕19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在3号文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上述两个通知的印发实施在完善职工薪酬福利体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企业年金实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7年12月,人力社保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
企业年金办法》(以下简称36号令),2018年8月,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76号文),相关规定与36号令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年金管理工作,做好与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的衔接,我委研究出台《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实施条件。一是基础管理健全规范。省属企业年金实施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有健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收入分配管理规范。二是效益水平相对较好。省属企业年金实施的必要条件应当是合并报表盈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经营性原因导致合并报表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集团本部以及亏损或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所属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三是具备持续缴费能力。省属企业还应当具有持续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力,年金缴费水平应当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在行业内处于较低水平的企业,应当暂缓实施企业年金。
(二)提高缴费比例上限。3号文规定企业缴费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上一会计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的5%,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意见》修改为企业缴费部分每年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2%。
(三)允许有条件亏损补缴。《补充通知》规定亏损期间企业暂停缴费,恢复缴费后不得为亏损期间补缴。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规定,《意见》修改为企业亏损时应终止年金缴费,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可恢复缴费,并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中止缴费时的企业年金方案予以补缴。补缴的金额和年限应当根据恢复缴费年度的效益状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以及中止缴费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金额和年限,补缴不得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
企业盈利或亏损,有合并报表的企业以合并报表盈利或亏损为依据,单户企业以单户企业报表盈利或亏损为依据。企业盈利并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以资产负债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为依据。
(四)差距倍比上限提高。3号文和《补充通知》规定企业为主要经营者缴纳的年金费用不得高于职工平均年金费用的3倍,且绝对额不得高于5万元。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规定,《意见》修改为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且取消绝对额限制。
(五)明确平均额计算口径。3号文和《补充通知》均未对平均额的计算口径进行明确,实际操作中,企业均按独立法人单位来计算平均额,集团本部也按本部范围来计算年金平均额。根据76号文规定,考虑到新办法倍数提高(3倍到5倍)和计提比例提高(5%到8%)以及取消绝对额控制,且集团本部工资水平较高等因素,《意见》明确平均额的计算口径一般按省属企业集团所有参加年金计划单位的总体平均水平确定;确有需要的,集团本部平均额可按照所在城市的全部所属法人单位平均水平确定,其他所属企业可按独立法人单位确定。
(六)明确归属期限。3号文和《补充通知》未规定归属期限,根据36号令及76号文的相关规定,《意见》规定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应当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比例,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三、解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关于省属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由省国资委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国资委业绩考核与分配处,联系电话:0571—87059568、87059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