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杭人社发〔2016〕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高质量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杭人社发〔2023〕6号》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
杭政函〔2015〕174号
),我们研究制定了《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29日
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 (
杭政函〔2015〕174号
)精神,规范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以下简称补贴)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 定义
本办法的灵活就业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除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含《网上就业创业认定证明》,下同)以外,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实现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形式。
二、范围
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承包就业、网上灵活就业[详见《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附件1]。市人力社保部门应结合本市实际,适时调整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补贴对象
(一)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人员);
(二)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四、补贴条件
(一)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属于《目录》范围内的灵活就业,按规定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每季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的。
(二)高校毕业生2016年2月1日后在市区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300元[其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人员每人每月500元],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承担90%、区承担10%。
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身份发生变化,补贴标准分段计算。
六、补贴期限
就业困难人员自申报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至其就业援助卡(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因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或领取营业证照等原因导致补贴期限内中(终)止灵活就业的,补贴期限截止至出现中(终)止灵活就业情况的前一个月。
高校毕业生自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当月起享受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内中断就业的,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其中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或领取营业证照的,补贴期限具结至出现上述情况的前一个月。
上述人员申报就业(或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起享受;申报就业期间中(终)止灵活就业的,可按实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补贴;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书面承诺放弃享受补贴,也可按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享受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
七、申报管理
(一) 申报就业
1、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如实先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报就业,并附以下材料:
(1)《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附件2);
(2)《就业创业证》(或《杭州市失业证》和《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困难家庭还需增加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
(3)相关灵活就业资料。
申报就业期一般为1年,申报期满或在申报期内出现中(终)止就业情况的,需重新申报就业。申报就业时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不足1年的,申报期截止至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当月。2016年1月底前已申报就业的人员申报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就业。
因已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导致无法转移社保关系从而不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凭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证明及再次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申报就业。
2、 受理审核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后,对提供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网上创业就业等情况与计算机系统信息核对,对其就业状况进行核实。通过审核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在社区(行政村)公告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将其申报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
申报就业的人员尚未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需先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方可申报就业。
3、管理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在计算机系统中将申报就业人员就业状态改为“申报灵活就业”,并建立管理台帐,实施跟踪管理,积极提供就业服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大抽查力度,加强对申报就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提高其就业质量。
申报就业人员的政策享受凭证由本人保管。
就业困难人员在申报期户籍迁出原社区(行政村)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原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就业困难人员向现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
(二)报告灵活就业
申报就业人员应每季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如实书面报告灵活就业的工作内容、地点、时间和劳动收入、证明人(单位)等情况。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将其灵活就业报告情况录入计算机系统。
(三)中(终)止
申报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就业中(终)止: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2、与用人单位建立全日制劳动关系;
3、领取营业证照;
4、在政策性帮扶岗位上岗;
5、申报就业期满;
6、政策享受凭证有效期满;
7、本人自愿申请中(终)止;
8、未及时报告灵活就业状况累计两次以上;
9、实际就业状况与报告灵活就业内容不一致累计两次以上;
10、其他应中(终)止情况。
出现上述第2、3、7种情况的,申报就业人员应及时主动向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并填写《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附件3),并出具劳动合同、营业证照等资料。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中(终)止其申报就业。
出现上述第8、9种情况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及时填报《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并上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经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核准后,可以中(终)止其申报就业,不予补贴。
八、补贴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申报就业人员在出现上述中(终)止灵活就业情况后的6个月内[其中上述第2、3种情况,可延至申报就业期满后6个月内],向申报就业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一般在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满12个月或中(终)止非全日制就业后的6个月内,向户籍所在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申请补贴。申请资料如下:
1、《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请表》(附件4);
2、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或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非全日制就业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困难家庭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申报期内补贴对象因身份发生变化补贴标准需要变更的(除到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外),还需提供身份变化证明;在异地享受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人员还需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及申报就业期内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受理补贴申请后,应当出具受理单,并注明受理项目、受理时间、受理人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室应对其进行核实,必要时要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与计算机系统信息核对,核对无误的将申请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报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核拨。补贴受理初审、审核、复审、核定一般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区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上报申请审核资料,应分别在每月5、10日前(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报上月资料。
补贴拨付采取“分级拨付”的形式,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分别核拨给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加快资金拨付速度。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补贴资金到位后,应及时拨付至街道(乡镇)就业专项资金专户。街道(乡镇)应确保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九、其他
(一)补贴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管理等按杭州市人力社保局、杭州市财政局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
(三)补贴期限视为就业期限,该期限内不再享受除培训以外其他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四)《关于印发〈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的通知》(杭劳社就[2009]214号)自本文件执行之日起废止。
(五)各城区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相应经费。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可根据实际制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各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六)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市区享受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岗位(工种)目录》
2.《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表》
3.《市区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中(终)止情况表》
4.《市区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申请表》